协会章程内蒙古建设教育和劳动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内蒙古建设教育和劳动协会,英文名称:Inner MongoIia Congtrion Education And Labor Association (缩写“ ICEA“)。
第二条内蒙古建设教育和劳动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是由全区从事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学校、职业技能培训、鉴定工作的单位、建设系统(建筑业、房地产业、市政公用事业)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业内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:团结组织全区建设教育工作者,开展教育培训和社会服务,积极推进建设教育改革,为提高建设职工队伍的素质,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,发展社会主义建设教育服务。
第四条本协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第五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六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自治区民政厅,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委员会。
第七条本协会地址: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19号(建设大厦)。协会注册资金3万元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八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从建设行业实际出发,制定工作规划,组织开展建设教育领域的学术研究,探索建设教育的规律和特点,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建设教育改革试验;
(二)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,分析研讨建设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,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建议;
(三)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,开展有关教育培训、质量评估、教育教学成果、应用技能竞赛、证书管理和教材编写及对外交流、合作、服务等工作;
(四)组织开展建设教育行业的各类培训及咨询工作,努力提高建设教育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;
(五)组织开展建设教育相关标准的编制,并组织鉴定、评审和推广应用;
(六)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,组织出版建设教育专业刊物及有关的资料;
(七)关心和维护建设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组织为建设教育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,为协会会员提供相关服务;
(八)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,提出意见和建议,充分发挥桥梁、纽带和参谋、助手作用;
(九)兴办符合协会宗旨的经济和技术及其社会服务事业,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;
(十)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九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(一)自治区内从事建设行业教育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单位、建设系统、建筑业、企事业单位,自愿提出申请,经批准成为协会会员单位。
(二)对建设行业教育培训与鉴定等方面有一定工作经验,具备一定理论水平,热心协会工作,本人自愿提出申请,经批准成为协会个人会员。
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协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协会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做出卓越贡献、取得优异成绩的专家、学者和学校、企事业单位、团体的负责人。
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七)关心本会工作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。
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七条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八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(六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九条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5年(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),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(四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、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审议决定本协会会费征集办法;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(理事人数较多时,可设立常务理事会)。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⅓)。
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至少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任期5年。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。
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理事长(会长)为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长推荐,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理事长(副会长),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理事长(会长)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曰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企业、团体、个人的赞助;
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八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,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十条本届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专(兼)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准之日起生效。 |